答復|餐飲經營者是否可以以農村群體聚餐的形式從事餐飲經營活動
2023-04-21 08:06:37
來源: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來信內容:
近期發現,有餐飲經營者在其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外的農村空地舉辦經營性群體聚餐。 根據2014年的《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將農村自辦宴席定義為“非營利性的各種群體性聚餐活動”,上述定義將營利性的群體聚餐排除在農村自辦宴席之外,但,該辦法已廢止。 2020年印發的《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將農村集體聚餐定義為“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家庭、其他組織或團體,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以外舉辦的各種群體性聚餐活動”,取消了“非營利性”的限制條件。 請問,第一段所述行為是否合法?應禁止取締還是按照《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答復內容:
您好!來信收悉,現對您反映的事項答復如下:
根據《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等上門提供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城區自辦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機構在城區上門提供家庭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均參照本辦法管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以農村集體聚餐的形式從事餐飲經營活動,但要符合《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
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辦處室:餐飲監管處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編輯:qysb005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