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中介服務后找別家交易 買房人“跳單”賠了
有些人購買二手房時會“貨比三家”,看看哪家中介費便宜、哪家成交價更低,殊不知,在享受了中介服務之后“跳單”,有可能面臨法律風險。近日,思明法院發布一起相關案件。
【案情】
(資料圖)
購房者找A中介看房
卻找B中介交易
2022年5月,王先生(化名)與A房產中介簽訂了一份《看房書》,約定“經我公司介紹上述房產后,委托人無論通過何種途徑與業主成交,或介紹他人與業主成交,均視為我公司介紹,應按房產成交總額的2.5%支付傭金。”之后,中介小翁(化名)多次帶領王先生看房,最終,王先生看中一套房子,并多次通過微信讓小翁代為與房東協商價格,小翁也積極回復王先生相關內容,還向王先生透露房東的心理底價。沒想到之后小翁多次詢問王先生是否愿意與房東面談,王先生都以各種理由搪塞推托。
2022年6月1日,王先生通過B房產中介以560萬元成交價與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付了5萬元中介費。A房產中介遂起訴王先生,索賠5萬元中介費。
【判決】
甩開中介“跳單”
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看房書》屬于居間合同性質,是為了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A房產中介已向王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履行帶領看房等居間義務,而王先生利用A房產中介提供的交易信息,另行委托B房產中介購房,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A房產中介未參與房屋交易后續過程,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支付A房產中介4萬元中介費。
【法官說法】
簽居間合同前
要看清楚內容
在房屋買賣的履約過程中,合同各方均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購房者亦應尊重房產經紀人的勞動成果。對于購房者來說,房產買賣交易金額巨大,手續復雜,交易風險較大,應選擇正規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居間服務。由于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居間合同多為格式合同,簽訂合同前還需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內容,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作為房產中介機構,應盡到如實報告及審慎義務,服務買賣雙方,促成房產交易。
編輯:qysb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