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聚焦:爆雷!百萬投資幾乎"血本無歸",狀告私募!法院判了:賠30萬,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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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件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案,引發市場關注。
投資者李某在2015年12月拿出100萬元申購乾元泰和復利1號私募基金,但是6年過去后2021年12月贖回時僅剩下1.99萬元,巨虧超98%。她后來將乾元泰和這家私募管理人及托管人華泰證券(行情601688,診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本金98萬元及利息損失。
但是,法院最終判乾元泰和賠償投資者30.66萬元,但是駁回了李某其他訴訟請求。我們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另外基金君也發現,這家私募今年1月還收到協會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取消了其會員資格并且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投資6年巨虧98%
投資者將私募和券商一起告上法庭
根據民事裁判書所說,投資者李某在2015年12月11日,與北京乾元泰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泰證券簽訂《乾元泰和復利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隨后在12月15日支付了基金認購款100萬元。
但是到了2021年12月14日,李某贖回基金時,當初的100萬元僅剩下19900.04元,損失本金98.01萬元。也就說在大概6年時間里,乾元泰和復利1號這只私募基金的虧損幅度超過98%。
后來,李某就將私募管理人乾元泰和、托管人華泰證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乾元泰和賠償她投資本金98.01萬元及利息損失,要求華泰證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某認為,乾元泰和存在違約情形:一是《基金合同》中缺少資金募集階段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風險評估等內容,公司未盡到投資者適當性提示義務,未對李某進行問卷調查,未確認她是否屬于投資合格者,未及時向她披露定期報告及基金凈值信息;
二是涉案基金并非首次募集,但乾元泰和向李某推薦基金時稱系首次募集,且未對基金此前的業績情況向她披露,乾元泰和在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約定的止損線進行投資等情況,致使她損失。
同時,華泰證券作為托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并非首次募集的情況下,向乾元泰和提供基金賬戶,未盡到托管人義務,與乾元泰和構成共同募集人,應對她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私募申辯: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
券商說發了38封提示郵件
針對李某的說法,乾元泰和辯稱,公司在乾元泰和復利1號基金募集階段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該基金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于2016年7月15日生效)生效前成立的私募基金,所以在募集階段未完善問卷調查及簽署風險提示書的程序,而是將《認購風險申請書》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一同由投資者簽署,所以公司已向李某充分提示了投資風險。
而且公司已按照基金募集時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履行了對李某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必要審查義務,李某在《認購風險申明書》進行簽字確認,應視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另外,該基金于2015年4月15日募集完畢,當時《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尚未生效,公司未履行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未違反當時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
乾元泰和還就凈值披露的事情進行申辯,公司表示,自乾元泰和復利1號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2021年9月24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0.3277元)期間,公司每周定期向投資者通過短信方式披露基金凈值信息。依據合同約定,基金贖回開放日為每自然月的15日,申購與贖回開放時間為當天九點至十五點。但是,此后因公司實際控制人病故,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未能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還有針對超越合同約定的止損線進行投資的說法,乾元泰和表示,投資者自2015年12月認購基金起至2021年9月27日期間,有多次贖回機會但其一直沒有申請贖回及時止損,直至2021年12月基金清盤時才申請贖回,表示其愿意接受投資的市場風險,所以因市場風險導致的投資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基金份額凈值在0.3277元至0.2114元期間,屬于因公司未及時進行基金凈值披露導致李某未能及時申請贖回所造成的投資損失,公司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華泰證券也提出了申辯,李某申購案涉基金份額的資金匯入募集戶后,已劃入基金托管戶,不存在她訴狀所述華泰證券未盡審核義務,直接導致她本金損失的行為。
華泰證券還提供了案涉基金募集賬戶流水、對案涉基金的估值復核的系統截屏、對案涉基金定期報告進行復核的系統截屏、對案涉基金進行投資監督的系統截屏、要求管理人乾元泰和違規投資行為的提示郵件38封,用以證明華泰證券作為托管人,履行了相應義務,不存在違約情形。
法院判私募賠償投資者30.66萬元
但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表示,乾元泰和目前資產及對外債權,不足以支付所有對外債務及相關違約責任,公司名下目前待清盤基金共五支:復利1號、鴻利1號、復利7號、潤澤1號、涌利1號,基金清倉時復利1號客戶包括李某。
法院認為,乾元泰和作為基金管理人,未依協議約定對基金凈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間向李某進行及時披露,導致她損失30.66萬元,乾元泰和對此確認并同意進行賠償,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針對投資者適當性問題,法院表示,《基金合同》對于投資風險、合格投資者在重要提示、認購(申購)風險申明書做了約定,李某均簽字確認,所以乾元泰和已了解李某的風險承受能力并向李某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其作為金融產品發行人已盡適當性義務。
對于李某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以乾元泰和未對其進行問卷調查,認為其未盡到適當性義務的意見,法院認為,該辦法于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案涉《基金合同》簽訂于2015年12月11日,即合同簽訂時該辦法尚未施行,所以乾元泰和未進行問卷調查的行為并未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對于李某的該項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李某還提出涉案基金并非首次募集,但乾元泰和向李某推薦基金時稱系首次募集的意見,法院認為《基金合同》對于基金認購及申購流程均進行了約定,李某購買基金時,基金已經成立,其購買屬于申購,李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乾元泰和向其宣稱首次募集,法院對此不予采信。李某提出乾元泰和存在超越合同約定止損線進行投資,但《基金合同》并未約定止損線,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事實上,法院在民事判決書中也提到,乾元泰和稱“未及時止損”指的是鴻利1號基金,本案所涉復利1號基金并未設置止損線。
另外,李某提出乾元泰和在募集過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形,但華泰證券提供的托管賬戶流水顯示無上述情形,李某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法院對于李某的該項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表示,乾元泰和并不存在除未及時披露基金凈值之外的違約行為,李某在基金開放期內未對基金進行贖回所致除30.66萬元之外的投資本金損失及利息損失應由李某自行承擔,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李某以華泰證券構成違約,要求其與乾元泰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此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乾元泰和賠償李某投資本金損失30.66萬元,但是駁回了她的其他訴訟請求。
乾元泰和此前收到監管警示函
被取消會員資格并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資料顯示,北京乾元泰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并在2014年10月23日在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登記,類型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其在協會登記的私募產品有十幾只,包括乾元泰和復利1號,這里面還有多只基金已經清算。
乾元泰和復利1號成立于2015年4月20日,備案在2015年4月22日。目前存續規模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但這只私募基金尚未清盤,還是正在運作的狀態。
今年1月10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紀律處分告知書顯示,經查乾元泰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已故,其余高管均已離職;無在職人員,無實際辦公場地,不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基本設施和條件,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的要求。
協會擬作出紀律處分:取消了乾元泰和會員資格并且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證監局在2022年5月18日發布《關于對北京乾元泰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證監局發現乾元泰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1、未按照基金合同關于止損線的約定進行投資操作;2、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乾元泰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乾元泰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
來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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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qysb005